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22-08-05 15:55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对保证金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建设工程建工合同无效,则保证金应该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
2024-03-25 16:17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数额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
2024-09-12 10:2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024-09-28 11:4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提留的时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一般是从工程款支付时开始预留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2024-12-31 15:58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