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保期是期限有以下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这个工程分部下的所有分项工程都需要达到质量验收要求。 2、在项目开始到结束的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质量控制相关资料的材料都是具全的。 3、在项目的安全及功能方面都需要达到相关要求的。 4、项目完工后的观感要求达到。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应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的环节。 施工单位还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
弱电工程包括的分项工程: 一、电话通信系统; 二、计算机局域网系统; 三、音乐/广播系统; 四、有线电视信号分配系统; 五、视频监控系统。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 1.人员素质;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方法; 5.环境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 1.人员素质;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方法; 5.环境条件。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建筑法》关于工程承包有下列规定: 1.第67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第68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如下: 一、质量保修期。 二、质量保修责任。 三、保修费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福建省市政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专业工程发包是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活动。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