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厅级干部和副厅级干部都是属于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就可以退休。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务员法规定外,对确因工作需要、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特殊技能的正厅级干部,经过组织批准,可以延迟退休,但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年。 同时,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厅级干部提前三年退居二线。
农村换届选举村干部一般都会有年龄的限制,而且存在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接受质询的,不能参加竞选,但凡年满18周岁,且是合法村民都有资格参选,而且中央部门对村干部的年龄有一定的上限标准,最大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对于超过65周岁的村干部是直接辞退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现行我军体制是副大军区职,可授中将军衔,63岁退出现役,正大军区职,可授上将军衔,65岁退出现役。正大军区以上即军委委员、副主席等退役年龄未作具体规定。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满16周岁可以打工,不算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是未成年工。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在当年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可提前30日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且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共青团员入党后,不需要退团。保留团籍至二十八岁,如未在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一条规定: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共青团员入党后,不需要退团。保留团籍至二十八岁,如未在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一条的规定: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