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广告内容属于要约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
我国法律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具体的区分标准可以按以下几个原则:1、原则上销售广告任属于要约邀请,只有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广告法对化妆品广告作了以下规定: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将法律禁止的内容作为录用条件,不应当包含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地域歧视、健康歧视等等,否则企业可能会遭受行政处罚或引来官司。 《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企业的一些限制条件不一定要在招聘广告中公示,可在募选时过滤就行了。
广告法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楼盘销售广告是否具有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
楼盘销售广告是否具有合同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均属于虚假广告: 一是广告内容虚假,与实际不相符; 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含糊不清,或多重语义,或虽然表述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引发错误联想。 三是对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等信息不真实表示。 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识别力,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
虚假宣传行为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的宣传行为。也就是说,虚假宣传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形式。 另外,还有虚假表示问题,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识作虚假标注。虚假标注问题,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表示、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