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销售广告是否具有合同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售人的商业广告一旦具有具体明确的内容,符合司法解释中要约的规定,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即使出售人以广告中本广告归某公司最终解释为由,依然不改该广告属于要约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