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出录取通知在法律上系企业单方法律行为,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并发出《补充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聘并不给补偿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明确作出了规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
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死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购买假文凭、假证书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但需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虽然购买与使用假文凭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面临着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高等学校学历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视购买、使用假文凭者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赔偿。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赔偿款项。
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需要对员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以便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是否能录用。 从保证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所必须获知的信息角度出发,劳动者如实说明的范围包括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者基本健康状况、学位学历; 工作履历、职业技能、执业资质等职业信息,以及部分必要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身份信息、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等。 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涉及个人隐私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事项,劳动者无需相告。常见的包括女性职工的婚姻情况、生育情况; 劳动者患有艾滋病、乙肝等健康状况以及性取向等,上述隐私类信息均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除法定的特殊岗位外(如女职工岗位禁忌、特殊行业对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特殊要求等); 用人单位不得询问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该类隐私信息,否则涉嫌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也不构成欺诈,据此不予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业歧视及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并且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有前提的,即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说明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无需主动说明; 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未主动说明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员工入职登记表、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明确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