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廉租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3、廉租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9平方米~15平方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不同城市存在差异) 4、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廉租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廉租房申请具体流程如下:提出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户口与非北京户口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要是廉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家庭; (2)北京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需要时十五平方米以下; (3)对于三口家庭,年收入必须是十万元以下; (4)对于外来户籍,需要来京持续稳定工作一定的年限,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明。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户口与非北京户口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要是廉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家庭; (2)是北京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要在十五平方米以下; (3)对于三口家庭,年收入必须是十万元以下; (4)对于外来户籍,需要来京持续稳定工作一定的年限,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明。
夫妻离婚如符符合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条件就不会被收走。根据相关规定,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