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履行迟延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包括给付迟延和受理迟延,狭义的履行迟延则单指债务人的迟延。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要加倍支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