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需要延长医疗期的,需要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才行,必要时也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需要注意,医疗期一般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就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了。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一般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并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根据规定,确定职工的医疗期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司龄计算,而医疗期一般是介于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若是医疗期届满之后,还是不能痊愈的话,则经过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则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