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需要延长医疗期的,需要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才行,必要时也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需要注意,医疗期一般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就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