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延长或缩短吗
试用期可以依法缩短,但延长需满足严格条件且不得违反法定上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擅自延长或超期约定均属违法,劳动者可主张赔偿。
详细分析
一、试用期缩短的规则
协商一致即可缩短
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可协商一致缩短试用期,无需特别条件。
缩短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如签订补充协议)。
法律未限制缩短行为
《劳动合同法》未禁止缩短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范畴。
二、试用期延长的限制
延长试用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无效:
法定前提条件
延长后的总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如: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最长试用期6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严格挂钩。
双方协商一致
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强制延长。
需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劳动者因长期病假、事假等导致试用期考察不充分,且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延长的,延长后的总时长仍受法定上限限制。
若未事先约定,延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