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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延长或缩短吗

劳动工伤 2025-03-30 10:00 标签: 试用期 延长或缩短

试用期可以依法缩短,但延长需满足严格条件且不得违反法定上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擅自延长或超期约定均属违法,劳动者可主张赔偿。

详细分析

一、试用期缩短的规则

协商一致即可缩短

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可协商一致缩短试用期,无需特别条件。

缩短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如签订补充协议)。

法律未限制缩短行为

《劳动合同法》未禁止缩短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范畴。

二、试用期延长的限制

延长试用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无效:

法定前提条件

延长后的总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如: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最长试用期6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严格挂钩。

双方协商一致

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强制延长。

需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劳动者因长期病假、事假等导致试用期考察不充分,且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延长的,延长后的总时长仍受法定上限限制。

若未事先约定,延长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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