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子被强拆了,如果作出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存在程序违法等其它违法情形,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商业拆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拆迁。
申请强制拆迁应该提供以下这些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遭遇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拆迁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大多出现在拆迁方违法强拆中,比如有不让拍照录像、围追堵截、限制活动范围、监禁监视,让拆迁户不能够找第三方机构来帮助自己维权等等,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能够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国家依法制定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拆迁的对象是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迁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拆迁,如果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暴力的方式强制拆迁就是属于违法的。
强制拆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