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间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再审程序启动后,可能出现原审被告人不配合,拒不到庭甚至逃匿的情况,所以可以强制原审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因此法律规定了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再审期间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如下: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
强制的本意是凭借手中的力量,迫使他人作既定的服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其基本含义以及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辩析中,行政强制措施至少具有:具体性、强制性、限制性、预防性、临时性、应急性、非制裁性、独立性和从属性相结合、法律性与可诉性等特征。
诉讼期间不能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局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利,
取保过后不能进行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具有暂时性控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
犯罪后不是必须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时才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