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