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在离婚后,不论时间多久,彩礼钱款一般是不能够拿回的。男女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或是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退还。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彩礼钱离婚时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赠与时明确只归另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是你想退,想退就能退的,只有在满足特定情况时才能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订完婚分手了,当事人主张的话应当返还彩礼。彩礼作为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情况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最新法律中,关于彩礼的条款,另外增加了一个“禁止包办婚姻,紧止靠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彩礼不包括三金和衣服。彩礼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 另外,彩礼一般是不会退还的,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送的彩礼应当区分对待:如果彩礼是在婚前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则无需分割;而如果明确表示彩礼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彩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则平均分割。
彩礼是以订立婚姻为目的支付的钱或者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彩礼与婚姻有关,其返还与一般财物返还有所不同。收受彩礼后没有收受彩礼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应予返还。骗婚涉嫌的是诈骗罪,诈骗个人财物在三千到一万元的,应该立案调查。对于已经立案的骗婚罪,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以结婚为理由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男方提分手,双方未达成结婚目的,彩礼应当退还。女方可不予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是同居两年以上。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也不满两年,但孕有子女。女方接受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