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
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一般都是在民法中才适用的,工伤保险不需要赔偿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具体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工伤待遇迟迟不下发: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6级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
请示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消息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