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如下: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
流程如下: 一、先进行工伤认定。将下列材料提交至社保局,拿到《受理通知书》60天内,拿到工伤认定书: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再进行工伤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再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用赔偿金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
在职员工因病去世,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各地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国家规定补偿分为两部分: 1、一次性丧葬费补助:按照国家标准为两个月平均工资,地方标准可以比国家标准高,一般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直系亲属救济费:按照国家标准,根据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分为6、9、12个月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最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工伤待遇仲裁时企业注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待遇标准: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在单位工伤赔偿的待遇有: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