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种类如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
委托代理的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如下: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3、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有下列规定: 1.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
民法总则第172条的内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为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信原则。 4、绿色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