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规定:
1.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第59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5.第63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6.第64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