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 1、基本医疗权。 2、疾病认知权。 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3、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4、保护隐私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 5、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6、要求赔偿权。 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 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 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 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 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 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 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 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1、协调解决。与医院进行协商,确实赔偿数额,保障合法权益; 2、行政调解。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 3、司法诉讼。诉讼时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二)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三)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四)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五)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七)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八)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九)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十)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
1.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3.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4.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起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要求解释权。 5.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6.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
“1、住院患者采用病历号、姓名核对,门诊患者采用门诊号、姓名核对。核对时应让患者陈述患者姓名,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镇静期间患者自己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2、对就诊患者施行唯一标识管理(如医保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编号、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3、住院患者必须建立床头卡,注明患者的床号、姓名、性别、病历号、护理级别等,确认患者的身份。”
门诊来院就诊患者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门诊部挂号人员按患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作为患者的就诊卡信息,出具就诊卡和挂号凭据。门诊号作为门诊患者唯一的身份识别标识。急诊科急诊、急救及留观患者、成批救治的伤员2人时必须使用手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载体。医护人员所有的诊疗活动中必须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信息(姓名+门诊号)作为患者身份识别的方式。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二)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三)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四)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五)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六)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七)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八)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九)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十)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
1、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酒精含量等多种因素判断。如仅有酒驾记录,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判处二个月左右的拘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节,可增加一个月拘役的处罚。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判处拘役(期限最短一个月,最长六个月)。
医疗纠纷起诉,当事人应当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参与庭审,庭审后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