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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包括

其他 2022-11-03 09:43 标签: 患者 自主决定权利 包括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有权决定出院时间。但患者只能在医疗终结前行使此权利,且必须签署一项声明或说明,说明病员的出院与医疗单位判断相悖。

()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

()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邱新茂律师

邱新茂律师

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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