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存疑不起诉并不是绝对不起诉,如果在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度不足,不知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 如果在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就可以进行起诉。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于工伤的情况都有: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况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三、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检察院打电话给个人是想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到现场询问证人,也可以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偶尔也可以打电话询问。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1、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律师不能会见的三种情形:律师限制会见的三种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是可以委托律师打官司的,律师为了更好的了解案情一般都会要求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进行沟通。
1、检察院会在以下情况下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警告:对于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示告诫。 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罚款。 行政拘留:短期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示惩戒。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