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判决净身出户。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对于离婚财产的问题,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前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签字后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存在欺诈行为、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也可以没收全部。至于具体没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用本人劳动所得购买的,归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 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逮捕应具备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车辆违规停放,警告后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拖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生病了就可以请病假,这是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但是请假没有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肯定会进行一部分的扣除的,但是扣除的工资还和劳动者工作的年限有关。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并且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即不扣工资。 根据我国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有下列情形的,被认定为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这些情况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吃空饷”有以下七种表现形式: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