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1) 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
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形有: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 2、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5、证据不足。 6、刑法不予追究。如追诉时效已过,不予再追究的;自诉案件,当事人撤诉的。 7、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
当事人可能因为身体状况等因素不能申请驾驶证。 具体情形包括: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可以减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包括: 第一、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第二、有给付义务的父母,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孩子抚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第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
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以下情形,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无期徒刑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
离婚时一方要对另以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1、结了婚的人在有配偶的前提下还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此种情况是结了婚的人明明在已经有配偶的前提下还要跟婚外的异性进行长时间的并且持续的同居行为,而且同居是不以夫妻的名义。 2、违反法律犯了重婚行为的情况。 3、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所谓的实施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家庭成员使用残害、捆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