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立是指原来的的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子公司股权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股东,从而形成同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在《公司法》中规定确认将子公司从母公司分立出来。 有一分为二,一分为多,与公司合并操作上正好相反。而分立出来的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的法人,操作上可以是新增分立,也可以是派生分立,所涉及到的税务筹划就是针对股权分置问题而言。涉及到的利益流出是对母公司而言的,新分立出来子公司后原母公司可保存也可注销,根据实际操作及股东会决议需要确定。这样,就存在着母公司所得税及新设立的子公司税收问题。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是企业分立绝非企业简单的“分家单过”,原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其分立途径有多种,如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由此可知,企业分立只是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延续的,这就是企业分立纳税筹划的存在依据之一。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正常来说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就不是婚姻关系。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醉驾中十种从重处罚情节分别是: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是已经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解除的情形如下: 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2、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情形有: 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4、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