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宿舍内,发生意外事故公司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员工在宿舍发生意外事故,既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又非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宿舍发生意外事故,公司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宿舍硬件设施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公司按其中所占成分承担责任。 公司对员工事故没有责任的,由侵权方承担责任。没有侵权方或者无法找到侵权方的,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职工非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首先是判断公司宿舍的位置以及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传达。如果宿舍是在公司范围内的,而且有相关的公司人员在管理,如发生非本人原因的意外事件,如被盗、设施设备管理不善被伤害,而且公司事先有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制定有措施又没有培训到个人,规定没有公示的,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
摔伤是一般的意外伤害,是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但是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工伤及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保是不可以报销的,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按照比例给与报销。
意外受伤证明需要写明以下内容:1、患者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2、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3、受伤的大致情况、程度;4、医院的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和保险理赔;5、主治医生签字和医院的盖章 意外受伤证明材料需写清以下内容: 1、患者本人的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2、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3、受伤的大致情况、程度(附上相关医学证明,若有); 4、本村三个证明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字,附身份证复印件,签上“愿做证明人”; 5、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下班时自己骑车摔伤了一般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可以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