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5、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