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暂不适用类推解释,刑法中有文理(义)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以及补正解释,但是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适用类推解释,但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禁止类推解释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它不禁止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都允许扩大解释但不允许类推解释。原则上不允许类推实务中也不允许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和类推解释不是一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比解释,而类比解释与扩展解释的界限不仅仅是词语的使用问题。
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国的清算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机构是负责管理和执行清算的机构,各国规定不同。西方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多指定中央银行为主管协定的银行,再由中央银行授权商业银行办理具体结算业务。中央银行主管支付协定中有关记账外汇的收支平衡,确定记账货币,开立清算账户和规定账户摆动额等,商业银行则办理协定项下的具体结算方式,如信用证的开证、付款、来证通知、审单议付、结汇转账、汇款及非贸易收付结算等。东欧国家及多数发展中国家,一般指定外汇专业银行为清算机构,既主管支付协定的执行,又兼办具体清算业务。
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我国有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国在对现行宪法进行第几次修改时,将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宪法。
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 根据《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 1、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 3、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 4、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 5、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配套的法律较少。 2.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大多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制度。对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未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多数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投诉或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某些虚假广告大行其道。 4.广告方利益的驱使。 利益的驱使导致经营者大量刊播虚假广告。而作为发布方的广告媒体也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缺乏行业自律,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使得一些违法广告走向市场。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广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配套的法律较少。 2.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直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大多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制度。对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未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多数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自认倒霉,不愿投诉或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某些虚假广告大行其道。 4.广告方利益的驱使。 利益的驱使导致经营者大量刊播虚假广告。而作为发布方的广告媒体也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缺乏行业自律,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使得一些违法广告走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