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是成文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十四五规划在我国五年规划中,已经是第十四次了。五年规划,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部分,属长期计划。主要是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中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从“十一五”起,“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
我国年满45周岁可以当主席。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除以下原则外均不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4)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 (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我国七大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第二,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 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部门间也可能出现融合或分立的现象; 第四,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的统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将法律以主观的形式加以区分的。
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除以下原则外均不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4)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 (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宪法根植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由于中西两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因而,如果我国采用判例法制度,势必妨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