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期限届满,解除房屋保全措施的,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胜诉之后,在对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或胜诉方自愿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对方房屋的查封,法院依法审核通过即可。
民法典对如何申请债务人房产保全没有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要保全债务人房屋的,需要写申请书,并且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当事人要申请保全债务人的房产的,可以直接准备好申请书、被保全房产的基本信息等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