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08-08 14:21
胜诉之后,在对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或胜诉方自愿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对方房屋的查封,法院依法审核通过即可。
2022-08-12 10:25
解除房产证保全需要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需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需要被申请人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法院保管;需要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或者需要申请人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
2022-08-12 10:25
房产解除保全可以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解除财产保全。
2022-09-16 15:13
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法院不退保全费;
二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减半收取保全费;
三是因法院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2024-10-10 11:05
胜诉后不用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是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提起的,判决后对方不执行判决书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