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保护父母、子女权益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四)有利生产生活原则;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结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只需双方协商一致,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房产质押手续办理的流程如下: 1、质押登记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房地产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质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质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中介的法律责任如下: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
房屋中介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各地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居间期间、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签字盖章、日期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
房产中介纠纷主要有下列情形: 1、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2、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3、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4、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5、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6、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
父子房产买卖合同不算赠与,父子房产过户分两种形式,为买卖过户和赠与过户,它们是独立存在的。所以父子房产买卖合同不算是赠与合同。 房产赠与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需事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由公证处收费办理); 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
父子房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打房产官司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 2、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按照《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
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的处理: 1、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2、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