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产问题的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
(一)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没有约定则按当时的出资比例。 (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后还贷。在法律上有规定,婚前买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该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保护父母、子女权益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四)有利生产生活原则;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结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只需双方协商一致,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房产质押手续办理的流程如下: 1、质押登记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房地产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质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质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中介的法律责任如下: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
房屋中介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各地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居间期间、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签字盖章、日期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
房产中介纠纷主要有下列情形: 1、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2、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3、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4、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5、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6、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
父子房产买卖合同不算赠与,父子房产过户分两种形式,为买卖过户和赠与过户,它们是独立存在的。所以父子房产买卖合同不算是赠与合同。 房产赠与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需事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由公证处收费办理); 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