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胎需要监护人签字,由于手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需要监护人或成人的知情同意和签字,对其安全的负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未成年打胎需要父母监护人,监护人或成人的知情同意和签字,对其安全的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意外怀孕打胎一般男方不赔偿,如果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并无任何堕胎造成精神损害的依据。但是堕胎手术会对女方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但就此向男方索赔医药费缺乏法律依据。终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为,男方没有法定支付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
同居需谨慎,法律对同居的保护不如婚姻周到,难以要求精神损失。
一般来说,男方承担的是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等义务。如果是女方不愿意生产,打胎的,男方并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只有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才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打胎男朋友不出钱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再向法院起诉向其追偿。打胎的话可以要求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堕胎男方不给钱属于民事纠纷,是对女方人身权利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应该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即便是公安机关接警了,也不会受理的,最多就是口头调解。如果男方有暴力侵害女方的行为,则属于刑事案件的,报警的话公安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为打胎而造成人身伤害的,那么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男女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女方在与男方发生婚前性行为之后,因各种原因自行选择引产堕胎,不能基于婚姻关系而要求男方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是受到侵害而被迫打胎可以起诉男方。
打胎可以不需要孩子父亲同意。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且需要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需要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如果未满18岁,那么需要监护人同意才能够进行打胎手术,否则医院是不会进行相关的手术。 女方是有生育权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生殖权利,又称生育权利,包含国家法律、国际人权文件和其他公约所承认的人权,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和时机的基本权利;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获得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手段,以及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在生殖权利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殖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殖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生殖权利对妇女权利的重视与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未婚先孕打胎赔偿标准如下:(1)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和流产上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男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如果男方不存在过错的,受害者和行为人对发生损害都不存在过错的可以双方分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