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如果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下述规定的,那是没有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关于恢复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的案件包括: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存在着两种形式,分别是枪决和注射死刑。 依据我国家庭法律的严格规定,若人民法院在要移交执行死刑之前,事前提交必须提前通知同级别般的人民检察院,将派出其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监査;而对于死刑的具体执行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原则上应采取枪毙或注射这样相对温和的方式。
1、被判处死刑的,会在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的七日以内交付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且可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被判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逐级上报最高院核准,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在接到执行通知7日内交付执行。
关于数罪并罚后,执行刑期的规定是: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等。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异地执行。具体情况有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等。
如果员工的离职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经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