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系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约定由案外人提供保证,该协议只能理解为在执行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生效判决的履行所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其效力仅限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之间,只能构成对执行和解协议所做担保,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担保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对担保人的财产直接强制执行。而真正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担保,不仅要求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保证,还必须要求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
死刑执行有以下流程: 1、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 4、执行后,书记员应写成笔录。 5、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有七种: 1、被执行的人不是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嫌疑人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还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若被罚人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无论是进行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上诉,均可向公安机关提交延迟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若是公安机关经过对情况的考量认定,延迟执行该行政拘留可能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便可允许被罚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满足法律法规中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条件的保证人;如无法找到上述保证人,也可选择按照每天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来代替。 只要被罚人及其近亲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原先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就可以暂时停止执行了。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执行权。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
境外财产能执行,境外资产确实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就可以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企业不执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来执行,并且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按照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且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还是有救的,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时可以停止执行,如果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