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有精神病人的这种情况,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当然有抚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不抚养子女,如果情节恶劣,且子女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会被定罪判刑,这种情形会构成遗弃罪,应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公有病生病不能自理,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如果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的话,人民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有两个孩子的,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一个,双方也可以就两个孩子抚养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
老人再婚约定互不扶养是无效的。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相互扶助的义务,然而,这道义务实际是受限制的,仅当父母双亲已经离世或是丧失了履行扶养职责的能力并且兄长或者姐姐具备支承能力时,他们才有可能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承担起扶养责任; 再者,只要是由兄长或者姐姐亲手抚养成人的弟弟妹妹,在兄长或者姐姐年老力衰而丧失劳动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弟弟妹妹方能负有扶助兄长或姐姐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双方都应当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当主动承担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有,但都具有前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故,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的前置条件为: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未成年; 3、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弟、妹有对兄姐扶养义务的前置条件为: 1、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1、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恤金可以归扶养人所有。 2、遗赠扶养协议对于遗嘱来说具有优先适用性,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被继承人才会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抚恤金自然可以在协议中一并处理。 4、如果有法定继承人,因其不尽赡养义务才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抚恤金归扶养人所有。
工伤赔偿不包含被扶养人赔偿。只有工伤死亡的情况下,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才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的情况下,一般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