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哥哥、姐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但是,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法定抚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
扶养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交通事故中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具体有以下内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被抚养人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被扶养人范围的界定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是: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除外)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被扶养人不限于死者生前扶养的近亲属。这里的扶养关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可单纯理解为只有平辈份亲属的扶养关系。 (2)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不能自然解除,需要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一、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二、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