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