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后,若发包方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在承包方多次催促并给予适当期间后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协商进行该工程项目的折现或申请由人民法院主导对此工程进行拍卖处理,同时承包方有权对工程折现或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情形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工期。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
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就可以主张索赔。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违法承包人一般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权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拒付工程价款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为与发包人具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总包人、平行发包的名义分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其他主体,合法的分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包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均不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包括两种情形: 情形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时,对于双方已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情形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部分情况下工程尚未结算,通常主要为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承包人是不可以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返工、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