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有以下责任: 法人代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两种是由公司授予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具体行为的自然人。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股东有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你知道法人代表和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了吗!
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2、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3、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5、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6、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7、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3、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这个就需要车主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肇事者被抓住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责罚的,因此在借车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或者是其他违反交通法规情形的人,出了交通事故由车主进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肇事者进行追责。具体承担哪些责任这个情况太多没办法根据情节判定,但是肇事逃逸罪是免不了的,积极联系对方去自首,自己也去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一,发包人甲公司与工程队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二,发包人家公司已经将合同款支付给分包人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队不可对其主张代位权。第三,只有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种,发包人家公司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针对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司法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1、开公司车子办公事出事故,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如果你受伤了,你的受伤为工伤,如果你造成了他们受伤了,公司也要承担责任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的。 由此可见,怎么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也应该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责任。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打架的人要负法律责任,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刑事处罚: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所以,你知道拉架被打伤,打架的人需要负什么责任了吗!
汽车,以登记为主。将汽车借给他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借车人没有能力偿付时,车主你就得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和其他物品不同,其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利益问题。出借时,一定要谨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行人翻越道路护栏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人应该负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行人随意翻越护栏的危害:一、危害社会在机动车正常行驶时,本来机动车可以加快速度行驶,可因为行人翻越护栏,迫使机动车速度不得不降下来,同时也会造成驾驶人紧急刹车导致车辆碰撞、刮擦事故发生,制造交通混乱、拥堵。二、危害自己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交通安全隔离设施是为实现人车分道、车车分道而设置的物理设施。隔离车道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有当然的认知性,即可以推断本车道内没有人员翻越横穿,当行人跨越隔离设施过街时,在隔离的车道内会与机动车出现冲突而发生事故,酿成悲剧。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开朋友的车撞死人责任谁承担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1)如果事故责任属于该借用车辆一方的,应当由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车主将检验合格、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由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