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九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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