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是: 1.如出让人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如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而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九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
非转让过户则一般是因为继承、赠与和法院判决等原因而需要在投资者之间办理过户,1、属继承过户的,应由公证机关出具遗产处理证明书。证明书需注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姓名
投资者是可以随时撤资的。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如有合伙人撤资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三)持股达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