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不安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权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等等。
时效经过抗辩权实际上就是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有时候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错过诉讼抗辩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对时效经过进行抗辩的;如果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也会支持。
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的,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 民法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中止履行合同。 2、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抗辩权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都可以行使此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人未履行先行义务时,后履行人可行使此抗辩权; 3、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可行使此抗辩权。
放弃抗辩权优先的协议满足以下条件是有效的: 签订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放弃抗辩权优先的协议满足以下条件是有效的:签订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抗辩权优先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实施不安抗辩权有下列法律义务: 一、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