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下: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归哪一方这个问题要视情况而定。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确定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孩子未满两周岁离婚一般会给母亲抚养权。这个我们国家法律依据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就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是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未婚先孕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
一、男方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起诉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和被告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2.诉讼请求; 3.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第(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3)因其他
起诉孩子抚养权不一定要去孩子户口所在地。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 通常情况下都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一般都是要在被告的所在地进行诉讼的,当然在孩子的户口所在地也是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