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收养人不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解除收养关系要办理登记的。
可以请求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1、由于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地提高,原定的抚养费金额已难以满足被扶养人生活需要。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迫切需要请求增加。抚养费一般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包括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都属于非必要支出,父母有权可以拒绝支付。
《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依法负担抚养费、赡养费的父母、子女等,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可以争抚养费。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书一定要写期限,没有写抚养期限的,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父母自愿给付的不受限制。
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
夫妻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一种义务,而探望子女是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说不负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就不能行使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