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力抚养孩子的,不可以送人,如抚养孩子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交由有抚养能力的亲属代为抚养,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将孩子交给有能力抚养的一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变更抚养协议及抚养权转让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等。 3、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 4、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一方孩子如何探视。 5、其他约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
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是不可以要求赡养的,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
被抚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类型: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子女18岁后监护人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也有例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医疗费超过抚养费时,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诉请对方给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孩子生病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2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
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具体内容是:《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力,即无抚养能力,这种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