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专指因收养行为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仅限于养父母。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生活上照顾抚育、经济上资助扶持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仅指父母。抚养有自然人抚养和社会机构抚养两种形式。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
女方患抑郁症根据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可以抚养孩子。女方患有抑郁症的话,那么的确来说对孩子有一些影响,但是这个并不是抚养权丧失的根本理由,除非是自己的抑郁症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已经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
1、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子女相同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而言,孩子在两岁以前,应为母亲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离婚时,一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尽量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直接抚养,并承担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若在哺乳期间的子女必须由无生活来源或无劳动能力的母方直接抚养的,则父方应负担子女全部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妻或夫在前次婚姻关系中所生之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相互歧视或虐待。 继父母与接收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处于哺乳期或者年龄尚小,应随母方生活。 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则法院会更加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则继子女有抚养继父母的义务。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
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时,抚养权应该判给哪一方,要由法官根据双方的情况,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
抑郁症是否适合抚养孩子,要看病情的严重程度,如果情况比较严重的话,则不适合抚养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可见,如果抑郁症情节严重,则不适合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