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是物权人而不是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对称,是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物权优于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担保物权人并不是债权人。
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想要成为担保物权人,必须要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同时债务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做担保。满足上述2个条件即可成为担保物权人。
担保物权人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是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对称,是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物权优于债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通常指的是债权人。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务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